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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10- 16 10: 34浏览次数:

泸纳府办函[2023]101号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8日起施行。为切实推动《条例》贯彻落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的通知》(川办函〔2022〕32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23〕49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广泛学习宣传贯彻《条例》

《条例》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群团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红十字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举措,对于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要将《条例》学习宣传作为“八五”普法和领导干部学法重点内容,持续开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六进”活动;组织主流新闻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集中开展《条例》宣传解读,形成全社会关心关注红十字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红十字会要通过集中培训、专题辅导、基层宣讲等形式,组织红十字工作者、会员、志愿者、捐赠(献)者认真学习宣传、带头贯彻落实,推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

二、主动作为,全面推进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区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条例》要求,加大对红十字工作的保障力度,加强对红十字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联动机制,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并按照以下职责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要求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组织体系,配齐配强红十字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对红十字事业给予经费保障,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责。鼓励和支持在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志愿者,为红十字工作和活动开展提供必要条件;按照规定对红十字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鼓励将进行现场救护、紧急救援、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志愿者纳入社会公益表彰或见义勇为奖励范围;支持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建设,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应急体系建设;精心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和红十字工作者、会员等学习宣传《条例》精神,督促本辖区相关部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规定的职责任务。

(二)区级部门(单位)

1.区委宣传部: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宣传指导,支持区红十字会建立人道传播平台,宣传红十字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等。指导督促本地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户外LED屏、移动传媒(公交车载广告、站台广告)等支持红十字事业宣传,无偿刊登、播放、发布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等红十字公益广告、募捐公告等信息。

2.区发改局: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使用好备灾救灾物资仓库,完善相关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红十字物资能够正常有序接收、存储和发放。

3.区教育体育局:与区红十字会联合成立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指导学校红十字会相关工作;在区红十字会指导下,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基层组织,开展青少年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发展红十字青少年会员和志愿者,传播红十字知识;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支持各学校对教职员工、学生广泛开展应急救护知识培训,并将应急救护知识融入教学教育活动、课堂教育和课外实践。全力推进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自动体外除颤仪(AED)配置工作。

4.区公安分局、交警四大队:为区红十字会安全、快速、有序转运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提供支持帮助,对执行救援、救灾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交通工具、人员、物资,予以优先通行,支持区红十字会在本行业系统开展应急救护知识培训。

5.区民政局:根据区红十字会申请,直接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依法监督区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为遗体捐献者家属凭省红十字会颁发的遗体捐献证书提供火化证明和丧葬惠民政策等服务便利;支持区红十字会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纪念园、纪念墙等设施;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区红十字会接收、管理、使用捐赠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

6.区财政局:根据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实际以及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将区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以及公益宣传培训等活动所需经费纳入其年初部门预算并予以保障。

7.区人社局:为遗体捐献者家属办理抚恤、补助、身故保险等事项提供便利,省红十字会颁发的遗体捐献证书在办理上述事项中具有与火化证明同等效力。

8.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根据需要将区红十字会备灾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列入国土空间规划;支持区红十字会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纪念墙等设施;支持区红十字会在自规行业系统开展应急救护知识培训。

9.区交通局:为区红十字会安全、快速、有序转运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提供支持帮助,建立绿色通道和相应工作机制;对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的个人,督促公交公司落实凭“酒城博爱卡”可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优惠政策;支持区红十字会在交通运输行业、公交系统等易发生意外伤害人群中开展应急救护知识培训。

10.区卫生健康局:与区红十字会联合成立医疗机构红十字工作委员会,指导医疗机构红十字会相关工作;支持培养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师资;积极推动在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督促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支持区红十字会开展造血干细胞血样采集等捐献工作;对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的人员,督促公立医疗机构落实免交普通门诊诊查费自费部分的优惠政策。

11.区应急局:支持加强区红十字会备灾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纳入应急物资信息化平台管理,将区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应急体系建设;支持改善区红十字会救灾备灾条件,不断提升救灾能力;支持开展区红十字会应急救护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

12.区审计局:加强对区红十字会财产收入和使用的审计监督,指导区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

13.区经科局:将区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工作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提升区红十字会的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实现备灾救灾、社会救助等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支持区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护知识培训。

14.区税务局:按规定落实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15.其他区级部门(单位):支持区红十字会开展公益募捐、人道主义救助、应急救护知识培训,宣传推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等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贯彻落实《条例》要求,积极参与、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支持建立区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支持区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护知识培训;支持和配合区红十字会开展各种公益募捐活动;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应为红十字会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

(三)区红十字会、各镇(街道)红十字会

坚持党对红十字会工作的全面领导,依法开展救援救灾、应急救护知识培训、人道主义救助,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服务活动,参与基层治理,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组织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传播红十字文化,实施符合红十字会宗旨、适应基层实际、满足群众需要的公益项目;加强红十字服务站、红十字急救屋、红十字救护站、红十字博爱家园、红十字博爱学校、红十字博爱卫生院(站)等建设,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的活动;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等救助活动;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会员、志愿者、捐赠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给予表扬、奖励;依法开展公开募捐并对款物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民政、审计相关部门对财产收入使用和捐赠款物情况的检查、审计和监督;上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督查,以及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监督等。

三、强化领导,充分凝聚人道事业发展合力

区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条例》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精心谋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大力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确保各项规定不折不扣落地落实。各镇(街道)要将红十字事业发展纳入当地五年规划,政府负责同志要抓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区红十字会要积极争取区人大常委会适时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条例》执法检查、调研等工作,查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进一步提高《条例》执法成效,确保全区红十字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持续健康发展。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职责任务,积极与区红十字会对接联系,对照《条例》相关要求,梳理具体工作,建立任务清单,落实工作责任,积极主动支持帮助红十字会依法履职,推动全区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5日


信息来源: 纳溪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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