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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11- 20 15: 02浏览次数:

泸纳府办函〔2023〕113号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纳溪区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4日  


泸州市纳溪区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脱贫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科学运用纳溪区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房屋建筑承灾体专项普查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排查成果,扎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动态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自愿自主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户是实施本户危房改造的质量、安全和造价等责任主体。农户危房改造对象委托他人实施的,受委托人是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在政府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同时,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坚持自主自愿原则,调动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他们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

(二)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要优先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未利用地,引导群众适当集中建房,控制用地规模,不超建、乱建,不占用基本农田,集约节约用地。从农村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按照既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又美观大方的要求建设新农居,避免大拆大建和盲目攀比致贫。为降低农户建房负担,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特殊贫困群体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纳入村务公开范畴,公开补助政策、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竣工验收、资金发放情况等,落实各级各方责任,规范管理和操作程序,严格抓好农户自主申报、村级评议(公示)、镇(街道)审核(公示)、区级审批(公示)等环节,坚持民主评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阳光操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主要为居住在危房中且没有其他安全住房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脱贫户),要按照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原则确定。        

农村危房改造户存有下列任意情形的,原则上不得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范围:

1.历年来已享受农村危改补助政策或其他农房建设补助政策的;

2.有其他商品住房、门面房、经营性用房的;

3.常年外出务工或经商,农村住房虽为危房,但自身有能力改造而自己又不改造的;

4.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5.购买了价格3万元以上机动车辆的;

6.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含个体户)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各镇(街道)要组织开展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和改造对象家庭成员经济条件信息比对核实工作。对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身份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四、改造方式和标准

(一)改造方式

1.维修加固。拟改造的农村局部危险房屋(即C级危房), 应维修加固。由各镇(街道)统筹组织,指导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维修加固。如农户自愿,也可以拆除重建,享受D级改造补助标准。

2.拆除重建。拟改造的农村整栋危险房屋(即D级危房)应拆除重建。由各镇(街道)统筹组织,指导农户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全面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农房建设“五个基本”要求,确保改造后的房屋主要部件合格、结构安全。

(二)改造标准

1.加固标准。分户制定维修加固方案,C级危房房屋维修加固后须实施改厨、改厕,确保房屋安全和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要着力消除影响正常使用的质量安全隐患,禁止单纯将补助资金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

2.重建标准。坚持既保障居住安全又不盲目吊高胃口的建设标准,引导农户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避免因盲目攀比加重农户经济负担。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要求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 号)要求,实施D级危房拆除重建,做到寝居、食寝和洁污等功能分区,设置独用卧室、独用厨房和独用卫生厕所。房屋楼层不超过2层,承重墙墙体厚度≥240mm,须设置地圈梁、上圈梁和构造柱,建设层高原则上为2.4—3.9米,单层坡屋顶房屋室内地面至屋檐口高度不超过3.9米,单层平房层高不超过3.5米。严格控制面积,人居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内,有一定自筹能力的对象户改造面积不得超过区农业农村局审批的面积,指导农户积极采用推荐图集,科学制定施工简图。新房竣工验收后及时搬迁入住,原危旧房屋必须按规定限时拆除。

五、补助标准及办法

(一)补助标准。统筹国家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合理区分C级维修加固和D级改造补助标准。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C级危房维修加固补助1.35万元/户,D级危房改造按照申报时家庭户籍人口计算补助面积,以75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助(具体为1—2人户补助面积40平方米,3人户补助面积54平方米,4人户补助面积72平方米,5人及以上户补助面积80平方米)。

(二)补助办法。所有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原则上在规定时间内全面竣工。按照“验收一批、合格一批、拨付一批”原则,通过农户自行验收、村级初步验收、镇(街道)级综合验收后,由区财政通过“一卡通”(社保卡)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到户。C、D 级危房改造后未达到改造要求,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的,由镇(街道)督促农户限期整改后再次开展验收工作。对逾期达不到验收要求或拒不整改的对象户,由镇(街道)直接取消该户补助资格,不予以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中央、省补助资金和区级配套资金组成,其中区级配套资金部分由区、镇财政按6:4比例进行分摊结算。

六、管理流程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严格执行《泸州市纳溪区农村危房改造流程管理方案(试行)》有关要求,扎实开展对象资格确定、评议审核、建设监管、竣工验收和档案管理工作,提高风险防控力度,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村(社区)、镇(街道)两级尽快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和审核上报工作,于2023年11月中旬前通过“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集中完成申报工作,2023年11月底前全面开工建设,明年5月底前全面竣工。

七、职责分工

(一)区住建局:负责全区农村危房改造推进日常工作,做好政策宣传指导,任务分配,牵头组织开展审批、综合检查和验收督查工作;指导和督促各镇(街道)做好危房改造工作的摸底调查、评议审核、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录入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区财政局:筹措区本级配套补助资金,负责指导各镇(街道)核实核准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户主及家庭成员是否存在财政供养人口情况,按“一卡通”要求,通过农户“社保卡”把补助资金直拨到户,会同审计、纪检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监管工作。

(三)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中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脱贫户核准工作,会同区级有关部门负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核准工作。负责指导各镇(街道)核实核准是否属于唯一住房(集体土地),宅基地面积审批,配合开展审批、检查和验收督查等工作。

(四)区民政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中的农村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核准工作,配合开展审批、检查和验收督查等工作。

(五)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按照“三避让”原则和基本农田保护要求,指导农村危房改造新建选址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区、威胁区域和采矿塌陷区,指导镇(街道)核实核准是否属于唯一住房(国有土地)及是否存在征地拆迁情况等,配合开展审批、检查和验收督查等工作。

(六)区水务局:负责按照“三避让”原则,指导农村危房改造新建选址避开行洪通道,配合开展审批、检查和验收督查等工作。

(七)市交警四大队、区公安分局交管大队:负责指导镇(街道)核实核准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户主及家庭成员是否存在购买车辆情况,配合开展审批、检查和验收督查等工作。

(八)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镇(街道)核实核准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户主及家庭成员是否存在经商办企情况,配合开展审批、检查和验收督查等工作。

(九)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农村危房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实施主体,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认真做好危房改造户的清理核实、申报审核、规划选址、建房标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项目验收、资金兑付、档案管理和接受审计、检查等工作。积极筹集区级配套资金中镇(街道)财政承担部分,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足额缴入区财政专户,配合开展审批、检查和验收督查等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调整充实管理队伍,落实工作经费,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危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全面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区民政局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规划、水务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镇(街道)和村组织、农户实施和社会支持”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镇(街道)要因户施策,认真细化制定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措施。要充分运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农村房屋承灾体风险普查前期成果,以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为契机,扎实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要强化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本辖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巡查制度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可聘请具备监理员及以上资质的人员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做到监管到户、指导到位、责任到人。区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规范进行。

(三)广泛开展宣传。通过电视、广播和发放手册及建房图集等方式,大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增强农村低收入群体自主建房意愿,争取得到社会各界更大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月报制度。各镇(街道)于每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困难等经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区住建局(联系人:马红玉,联系电话:0830—4280375),由区住建局将汇总情况报区农房建设统筹联席会审议。

(五)严格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年度检查与绩效考评制度,将农村危改任务纳入农业农村工作目标考核。区农房建设统筹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滞后的镇(街道)实行全区通报。对危房改造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按规定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信息来源: 纳溪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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