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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11- 23 09: 21浏览次数:


泸纳府办规〔2023〕1号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泸州市纳溪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4日         

  

泸州市纳溪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拟在全区开展普惠托育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科学指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国家、省、市关于开展普惠托育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确立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解决群众所需,高质量完成试点工作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普惠托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规〔2022〕3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规〔2022〕9号)要求,依托公办幼儿园、区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优势资源,结合我区实际,探索以幼儿园延伸托育服务为主,企事业单位、园区、社区等托育模式为辅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到2023年底,全区托位数量达到1100个,初步形成群众能接受、机构可运行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到2025年,全区托位数量达到1778个,即每千人口托位数达5.08个,普惠托育占比达50%以上,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惠托育服务的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托育服务布局。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发展特点和群众托育需求,科学规划布局一批普惠性托育机构,不断满足群众托育需求。同时,加强同6个月以下婴儿照护和3岁以上幼儿学前教育有序对接,确保全生命周期服务无缝衔接。

(二)大力支持托育机构建设。支持园区、企业、社区、幼儿园等单位示范举办普惠托育机构,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托育机构,不断扩大普惠性托位有效供给。加快完善普惠托育相关优惠政策,调动各方力量,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优先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三)保障托育机构安全运行。按照“安全第一”要求,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安全制度,完善安全标准,规范托育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婴幼儿安全。同时,根据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科学安排婴幼儿生活和活动,促进婴幼儿生长、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全面发展,确保婴幼儿健康。

(四)强化托育机构监管责任。各镇(街道)履行属地责任,全面统筹领导辖区普惠托育发展各项工作。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的综合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托育服务体系。一是成立泸州市纳溪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泸州市纳溪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二是依托区妇幼保健院建设泸州市纳溪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保、医、教、研“四位一体”的综合托育服务。三是成立区优生优育托育指导中心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指导。四是支持幼儿园整合空余学位资源开设普惠性托班,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公平公正招收2—3岁幼儿。支持园区、企业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方式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空余托位可向社会开放。支持社区利用党群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场所资源,采取政府奖补或与机构合作等方式,对社区群众提供灵活多样的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举办托育机构,采取公办公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

(二)落实托育支持政策。一是在综合考虑我区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基础上,根据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原则,结合四川省优质服务托育机构评审相关要求,制定普惠托育机构认定标准办法。二是对新建、改扩建的普惠托育机构示范项目,积极申报中省项目建设补助,已享受中央资金补助的托位不再重复享受省、市、区托位建设补助。从2022年起,我区每年安排300万元建立区级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对获得省级托位补助项目的普惠托育机构给予5000元/托位标准的建设补助,已享受省级建设补助的托位不再重复享受市、区托位建设补助。对获得区级托位补助项目的普惠托育机构给予4000元/托位的建设补助。硬件、软件达到标准的普惠托育机构分别按实际招托人数乳儿班500元/月·人、托小大班300元/月·人标准给予运营补助。三是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标准落实培训补贴、技能等级认定补贴。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价格”。对租用国有资产性质场地的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租金减免优惠。将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予以保障。对托育机构提供的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婴幼儿1000元/月标准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四是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联动,实行登记备案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应急、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单位)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较好的进行表扬。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将托育机构托育行为纳入信用档案,加强分级分类监管。

(三)培养托育服务人才。一是各托育机构要建立“岗前培训”制度,采取理论培训、实地训练、现场指导等方式开展岗前培训。二是各托育机构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继续教育等方式,不断提高保育人员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三是各托育机构要加强保育人员法治教育,强化法治意识,规范保育行为,促进托育机构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四是区妇幼保健院要成立区优生优育托育指导中心,建立婴幼儿照护专家库,加强对全区托育服务的专业指导,建立“网格化包保指导服务”机制,妇幼保健院引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全覆盖“一对一”结对服务,对婴幼儿开展医疗救治、预防保健、中医辨识、营养膳食等专业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同时,采取“父母课堂”“亲子活动”“上门访视”“线上咨询”等方式,对婴幼儿家长提供免费咨询培训指导服务,提升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和水平。

(四)规范托育服务标准。一是托育机构要有自有场地或租赁不少于3年的场地,每托位室内使用面积不少于5㎡、室外不少于2㎡。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少于12㎡、室外不少于2㎡。单个托育机构托位规模不超过150个。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个月—1岁)、托小班(1—2岁)、托大班(2—3岁),每班招托人数分别不超过10人、15人、20人,保育比分别不低于1:3、1:5、1:7。托育机构场地、房屋、家具、用具、玩具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三是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在区级以上编制部门申请审批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在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在区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原则上应包含“托育”字样。托育机构登记后,统一在区卫生健康局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托育机构备案回执》。托育机构变更登记,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并及时登录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上传变更信息。托育机构终止服务的,依法依规向登记机关申办注销登记后,向区卫生健康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对未备案的托育机构实行报告制,托育机构在登记部门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到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备案。四是托育机构应按规定配备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相应管理经验且培训合格。保育人员应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原则上应取得育婴员、保育员、护士、医师、幼儿教师资格证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受过婴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保安人员应取得《保安员证》且由合规保安公司派驻。推行8S精益管理,全面推行备案、收托、保育、安全、健康、监督、服务、满意等八个方面精细化、精准化、精益化管理。五是推行数字化运营,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赋能托育机构运营、服务、管理与家园共育全面数字化、智能化,实现机构运营管理专业化、标准化和可控化,提升服务质效。推行智能化监控,全面配备监控报警系统,保持24小时设防状态,实时推送给婴幼儿家长,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对婴幼儿进行“全时段、全过程、全覆盖”监控保护。六是推行常态化监管,卫生健康、应急、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定期对托育机构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泸州市纳溪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吴立凡  副区长

         副组长:尧    萍  区委国安办专职副主任、区委办公室副主任

                            邹   敏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刘   平  区电子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区委编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文旅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税务局、纳溪消防救援大队,纳兴集团,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由邹敏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附件2 

泸州市纳溪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职责清单

 

序号

责任部门

工作职责

1

区委编办

负责审批登记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

2

区委督查室

期对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按照职责分工对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综合考核。

3

区发改局

1.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牵头组织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

2.落实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

3.在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基础上,指导普惠托育服务收费定价。

4.加强儿童友好型城市和社区建设,打造具有示范意义的活力发展城市和社区。

4

区经科局

1.配合区卫生健康局为普惠托育服务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持,赋能托育机构运营、服务、管理与家园共育全面数字化、智能化。

2.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深度应用,促进托育用品制造数字化转型。

3.负责指导有条件的园区管委会推动普惠托育服务发展。

5

区教育

体育局

1.支持幼儿园延伸普惠托育服务。

2.加强与0.5岁以下照护体系和3岁以上早教体系衔接的课题研究,确保全生命周期服务无缝连接。

6

区公安分局

负责监督指导各类托育机构开展治安防范、全面配备监控报警系统、配齐保安人员。

7

区民政局

1.负责注册登记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托育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2.支持社区托育机构“一证多点”,就近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

8

区司法局

责对普惠托育政策进行法制审查。

9

区财政局

1.充分利用已纳入预算的财政资金和已制定的政策法规,对托育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2.从2022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300万元,用于托育机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

3.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事件进行查处,严防托育服务领域非法集资。

10

区人社局

负责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员、保育员、托育师等托育从业人员纳入人社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

11

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1.强化普惠托育机构用地保障,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非营利性普惠托育机构拟用地计划。

2.负责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

3.负责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4.对普惠托育机构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予以保障。

5.探索在居住用地出让时,将配套建设规划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并要求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6.允许企业利用现有闲置的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在符合相关卫生、防护等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改造建设,用于发展托育机构。

7.挖掘社区空余场所或共有用房,支持地方疏解腾退资源优先改造用于社区托育服务。

12

区住建局

1.负责根据规划方案建设托育服务项目,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2.负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设施在施工图联合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

3.负责对后期改造的婴幼儿照护场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4.优化城区路网结构,强化新建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稳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住宅电梯增设。

5.引导房地产项目开发充分考虑育幼需求。

13

区文旅局

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托育服务宣传,促进普惠托育服务行业推广。

14

区卫生

健康局

1.负责组织制定普惠托育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普惠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2.负责普惠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的备案工作和有关业务衔接。

3.负责组建普惠托育服务专家库,开展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4.负责新生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要求,做好新生儿家庭访视和婴幼儿健康管理、预防接种等服务。

5.牵头组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登记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15

区应急局

负责指导协调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安全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普惠托育服务场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16

区综合执法局

负责监督指导托育机构燃气、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工作。

17

纳兴集团

1.负责挖掘国有企业空余场所或共有用房,动态掌握国有企业闲置资产,支持指导国有企业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

2.制定普惠托育机构租用国有资产场地优惠政策,在租金方面给予减免优惠。

18

区市场

监管局

1.负责积极为营利性托育机构注册登记提供便利服务,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与卫生健康等部门实现共享。

2.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监管,确保质量安全。按照法律规定加强托育机构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监管。

19

区统计局

负责组织实施托育服务行业以及人口、收入、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领域的统计调查。

20

区税务局

负责按照国家规定认真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1

纳溪消防救援大队

根据《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进一步加强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强化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宣传,将验收合格的托育机构纳入消防双随机系统,对其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抽查。

22

区总工会

1.负责推动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职工之家建设和企业提升职工生活品质工作,鼓励已建会且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工作,指导落实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子女托管托育所需经费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的相关政策。

2.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政策宣传,积极发挥工会组织沟通协调作用,引导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加强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各用人单位工会做好职工家庭情况摸底,并根据需求做好母婴设施建设。

23

团区委

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24

区妇联

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25

各镇(街道)

1.负责制定辖区内普惠托育服务工作规划,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用地保障,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普惠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

2.负责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3.建立镇(街道)普惠托育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商议解决本辖区普惠托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掌握区域内托育服务的发展情况,包括托育机构数量、服务质量、定价收费以及服务人群等。

26

区优生优育托育指导中心

1.建立“网格化包保指导”机制,引领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全覆盖“一对一”结对服务,对婴幼儿开展医疗救治、预防保健、中医辨识、营养膳食等专业服务。

2.制定泸州市纳溪区托育质控指标,定期开展学术交流、培训和课题研究,不断提升托育服务专业能力、强化运营管理。

3.开设家长课堂和科学育儿知识讲座,促进家庭提升科学育儿的意识和能力,为婴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照护知识、技能咨询和培训,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和健康成长。

 

 



信息来源: 纳溪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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