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服务资讯>政策文件

关于征收国道321纳溪区天仙至永宁段改建工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3- 08- 01 09: 53浏览次数:

      

泸纳府发〔2023〕5号


        区政府于2022年11月启动国道321纳溪区天仙至永宁段改建工程项目征收,目前已完成测绘、评估等相关工作,达到征收签约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作出征收国道321纳溪区天仙至永宁段改建工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国道321纳溪区天仙至永宁段改建工程。

二、房屋征收范围:国道321纳溪区天仙至永宁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建(构)筑物、附属物(具体以项目建设房屋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泸州市纳溪区现代生态新城服务中心。

五、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六、有关事项:房屋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国道321纳溪区天仙至永宁段改建工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7日

 


附件 

国道321纳溪区天仙至永宁段改建工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国道321纳溪区天仙至永宁段改建工程隶属国道321线,是《四川省干线公路联网畅通工程推进方案》加快建设类项目。为保障国道321纳溪区天仙至永宁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区政府决定对国道321纳溪区天仙至永宁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构筑物、附属物等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8号)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范围

国道321纳溪区天仙至永宁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建(构)筑物、附属物(具体以项目建设房屋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二、签约期限

以征收决定确定的时间为准。

三、征收与补偿基本原则 

按照市场评估价征收与补偿。评估机构的选择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关规定确定,由被征收人通过投票方式选择评估机构,获多数被征收人投票选定的单位被确定为本项目评估机构。所确定的评估机构应严格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

四、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地产凭证为补偿依据。 

五、征收安置补偿方式

该项目房屋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六、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房屋价值的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装饰装修及建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超过普通装饰装修和建构筑物、附属物价值补偿,由本项目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5元/平方米按月计发,每月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一次性补助12个月。

2.营业、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4%按月计发,一次性补助12个月;办公、仓储等其他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3%按月计发,一次性补助12个月;企业整体征收按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值总额的0.3%按月计发,一次性补助12个月。

(四)搬迁补偿

住宅房屋和独立开间的营业门市,实行按户补偿,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不足1500元的补足1500元,给予二次搬迁补偿。    

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实际搬迁产生的费用支付;生产用房有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的按相关规范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设备设施补偿

水:每户补偿2230元。

电:民用电不予补偿;特殊用电的,提供供电部门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天然气:每户补偿4000元,民用燃气以外特殊用气的提供天然气公司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电视光纤:每户补偿500元。

空调移机:挂机180元/台,柜机260元/台。

热水器移机:150元/台。

抽油烟机移机:180元/台。

特殊用水、电、气的,提供水务公司、供电部门、天然气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七、政府奖励及其他补助

(一)政府奖励

1.住宅、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值的30%给予政府奖励。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不予奖励。

2.办公、生产、仓储等其他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政府奖励。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不予奖励。

3.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期限分三个时段,被征收人在政府征收决定公布20天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奖30000元/户,被征收人在政府征收决定公布21—25天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奖20000元/户,被征收人在政府征收决定公布26—30天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奖10000元/户,超过30天以上签约并搬迁交房的不给予奖励。

(二)购房补助

私人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购房补助。

(三)物业管理补助

私有住宅、营业、办公房屋物业管理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计算,一次性补助60个月。行政事业单位和独栋(独院)企业不予享受。

(四)物业维修资金补助

私人住宅、营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人原房面积计算物业维修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按60元/平方米计算。行政事业单位和独栋(独院)企业不予享受。

(五)对困难户的补助

1.被征收人他处无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房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货币补偿,并按50平方米计算各项补助。

2.征收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征收决定公告前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20%的补助。

(六)老红军、离休干部补助

老红军、离休干部及其遗孀,提供相关证明,另行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20%的补助。

八、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企业房屋征收补偿

1.企业征收空地补偿应根据规划部门规划审批的容积率指标扣除房屋用地面积后确定空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性质评估给予补偿。无法提供规划部门审批文件或者由于历史原因没有规划审批的,按照1:1容积率扣除房屋建筑面积后剩余土地为空地面积。

2.房产证与土地证记载用途性质不一致的房屋,按房产证记载性质为准。

3.企业改制后原企业职工因未享受房改政策等原因居住企业房屋未搬迁的,可享受提前搬迁奖励、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设备设施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由户口所在地按住房保障相关政策予以安置;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产权人与住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产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搬迁。

4.国有公房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按私有住宅房屋享受各项补偿补助,不足50平方米住宅房屋按50平方米对其进行货币补偿并给予2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公房租赁房屋按实际租赁关系户数实施奖励。国有公房管理单位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后负责安置承租户或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

(二)房屋面积的认定

1.《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对符合《房产测量规范》面积计算标准且未擅自改扩建的,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未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2.老契证产权证房屋(未进行房屋普查换证但持有契证资料的房屋),由依法设立的房屋测绘机构进行面积测绘后,按照测绘面积进行补偿安置。未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3.因历史原因未登记的房屋(未擅自改扩建的),由征收主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对不符合建筑规范,未认定的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4.经规划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三)共有房屋的安置补偿

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一户进行安置补偿。

(四)征收出租的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交房。被征收人与租赁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土地和房屋总证分割问题

因房改或单位改制购买单位房屋未分割土地、房屋总证面积的,征收时不再进行分割,按购买协议约定的面积进行安置补偿,并收回总证注销。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纳溪区人民政府网站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