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服务资讯>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09- 28 08: 45浏览次数:

     泸纳府办发〔2023〕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通知》(川办发〔2023〕14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3〕3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纳溪区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以下简称《实施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框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特别是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工作目标。2023年底前,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到2025年,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大幅提升发现问题和处置风险能力,推动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二、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机制

(一)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分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逐项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责任分工。对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仍存在争议的跨部门监管事项,与之相关的各部门都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二)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规则。加快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对照《实施清单》制定完善监管规则、标准和配套措施。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于2023年11月底前分事项建立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市场监管预期。

(三)健全跨部门监管工作机制。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监管部门于2023年9月底前分事项制定综合监管工作方案,明确监管领域、监管流程、监管方法、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建立健全议事会商、联合执法检查、监管信息共享等协调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统筹监管资源,压实监管责任,依据《实施清单》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

三、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支撑能力建设

(一)提升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强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利用跨部门联合监管预警模块,快速有效协同处置问题,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智能化水平。区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将跨部门综合监管行为信息全量录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丰富监管资源数据库。

(二)大力推进监管信息互通互享。区级有关部门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对《实施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和更新,积极对接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梳理本领域需对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综合监管事项数据供给和需求“两张清单”,为本领域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四、推动跨部门综合监管创新示范

(一)构建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机制。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监管部门按照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级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分级分类标准及相应的协同监管措施,加强评价结果在跨部门综合监管过程应用,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二)探索创新与江安跨区域联合监管模式。加强与江安等毗邻地区协同,在食品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资格认定、商业特许经营等领域,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推进跨区域监管协作,推进联合发布统一的区域性地方监管标准,积极探索创新联合监管模式。

(三)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示范。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全力争取在成品油流通、自建房安全、单用途预付卡等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省级试点。积极探索“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等改革,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区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作为加快推进转变政府职能、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加强对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提高监管保障能力,定期研究解决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中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构建高效协同运行机制,确保责任明确、保障到位、任务落实。

(二)提升监管水平。根据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需要,区级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一专多能”的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进行政审批、日常监管与综合执法衔接,提升跨部门执法协作能力。

(三)强化效能评价。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暨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将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纳入深化“放管服”改革目标评价体系,指导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区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提炼跨部门监管经验做法,加强信息宣传推广,切实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质效。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



                            泸州市纳溪区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

序号

监管领域

行业主管(牵头监管)部门

牵头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配合监管部门

配合部门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1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区商务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区公安分局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

区生态环境局

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

区经科局

1.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监管
‎2.配合商务部门对回收拆解企业按国家标准和规定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将车辆识别代号、动力蓄电池编码、型号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监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五大队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2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区商务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区税务局

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涉税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章

3

建筑市场
‎监管

区住建局

对建筑工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检验机构的监督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4

燃气
‎综合检查

区综合执法局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燃气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
‎企业

区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5

校外培训
‎机构

区教育体育局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或
‎个人

区文旅局

对开展文化艺术类培训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检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第二十条
‎《教育部办公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意见》第四条、第十四条
‎《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区经科局

对开展科技类培训机构或个人的监督检查

区委网信办

对教育部门认定后移送的违法违规网站平台、移动应用程序、网络账号等依法处置

区发改局

对各地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制定、价格监管、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与失信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共享发布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公安分局

对联动开展情报信息搜集研判、预警预防、涉稳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

依法登记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

区委宣传部

对各区县是否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的监督
‎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等方面的监管

纳溪消防救援大队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6

养老服务
‎综合监管

区民政局

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养老机构管理办
‎法》、《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第二条

养老
‎机构

区住建局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7

殡葬服务
‎综合监管

区民政局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

殡葬服务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对殡葬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区发改局

8

饲料生产
‎综合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区应急局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9

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
‎综合监管

区文旅局

对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从事视听服务的单位的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区公安分局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服务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10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综合监管

区医保局

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个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及有关个人

区卫生健康局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机构相关价格收费和使用药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11

互联网诊疗服务综合监管

区卫生健康局

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区市场监管局

对互联网诊疗有关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

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区医保局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12

食盐生产
‎经营综合
‎监管

区经科局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行为的行政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规定范围销售的行政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行政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信息来源: 纳溪区人民政府网站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