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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4- 01- 30 09: 56浏览次数:

泸纳府布〔2024〕1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管控要求

本区行政区域内以下区域(场所)为禁止燃放区:

(一)安富街道、永宁街道、东升街道和新乐镇(以下简称“三街一镇”)行政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除三街一镇外的以下区域(场所):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2.车站、码头、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

3.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4.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5.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馆等;

6.公墓、烈士陵园等;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禁止燃放区全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区域及管控要求

三街一镇外除上述第(二)条划定的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

限制燃放区内除夕至正月十五日期间可以燃放,其余时段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在本区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除外)产品,禁止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和吐珠类、组合烟花类个人燃放类产品。

四、监督管理

(一)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准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环境进行燃放。

(二)在禁止燃放区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统筹做好巡逻检查、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燃放安全。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0、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原《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泸纳府布〔2021〕10号)同时废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信息来源: 纳溪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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