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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农村户用沼气池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 03- 11 09: 42浏览次数:

 泸纳府办函〔2024〕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支农惠农政策,提高农村沼气用户安全意识,有效保障沼气用户安全使用沼气,解除农村沼气用户后顾之忧,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泸市府办发〔2018〕66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开展2024年农村户用沼气池综合保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范围

通过验收和领取补助资金的农村户用沼气建设项目沼气池。

二、保险时限

一年(以填写的保单时间为准)。

三、承保机构

各镇(街道)按照《泸州市纳溪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关于2023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业务范围的通知》(泸纳农险组〔2023〕1号)要求确定保险承保机构。

四、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包括意外死亡、残疾和烧伤保险责任。

(二)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三)财产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 火灾、爆炸。

2. 雷击。

由于以上原因造成事故发生,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五、保险内容

在保险期内发生沼气安全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意外死亡、残疾和烧伤,对意外死亡、残疾和烧伤者每人最高可赔付8万元,意外医疗费用每人最高可赔付1万元。对参保沼气用户,意外死亡、残疾和烧伤每口沼气池最多可赔付3人,最高可赔付24万元;意外医疗费用最多可赔付3人,最高可赔付3万元。若沼气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保险责任损失时,每口沼气池最高可赔付0.1万元。

六、保费筹措

每个参保沼气用户每年保险费20元,其中:区财政承担15元,沼气用户承担5元。

七、保费缴纳

(一)沼气用户承担的保险费,由各镇(街道)统一收取后交付保险承保机构,并填写纳溪区农村户用沼气综合保险情况表(附件)一式四份。

(二)区财政承担的保险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保险承保机构根据各镇(街道)提供的参保沼气用户名单,填写相应的保险单,经沼气用户签字确认后,按实际参保名单统一划拨。

八、完成时间

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

九、工作要求

为切实维护广大沼气用户的切身利益,确保沼气池综合保险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请各镇(街道)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定专人负责沼气池综合保险日常工作,并及时与承保机构做好沟通衔接和相关资料收集报送,做到愿保尽保,确保任务按期完成。

联系人:胡国平;联系电话19130050186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4日


信息来源: 纳溪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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