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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溪区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 04- 01 10: 23浏览次数:

泸纳府办函〔2024〕25号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纳溪区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纳溪区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 


纳溪区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2018〕16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1〕16号)和《泸州市农业局 泸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农业函〔2015〕130号)精神,结合纳溪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内容

(一)补贴资金。《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泸市财农〔2024〕10号)明确我区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为4153.37万元,结合2018年至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结余资金1.650569万元,2024年我区共计补贴资金4155.020569万元。

(二)补贴原则。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

(三)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2018〕16号)执行。

(四)补贴方式和面积认定。根据当年的补贴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一卡通”相应的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转入补贴农户的“一卡通”社保卡账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土地二轮承包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1〕16号)要求,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补贴范围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2018〕16号)执行。

(五)(五)补贴标准。结合我区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和实际核实补贴面积,由区政府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补贴总面积统筹确定。

(六)兑付时间。经严格核实相关面积后,通过“一卡通”及时发放到土地承包户。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定

(一)小组登记核实。各镇(街道)登记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一卡通”账号等信息。村民小组对本组种地农民土地承包面积(原则上同一户承包地年份之间不能有较大差异)、不给予补贴面积进行登记核实,如实填写《2024年纳溪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农户签字确认。通过村民小组大会确定、村组代表签字认可,在村民小组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后上报村民委员会复核。

(二)村级复核。由村民委员会对《登记表》进行复核,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审议、村民代表签字后,进行村、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街道)农业服务工作站、财政所。

(三)镇(街道)审核确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核实确认面积、镇村组三级公示、资金发放、资金监管、档案管理等工作。镇(街道)农业服务工作站会同财政所认真审核各村上报的《登记表》,由镇(街道)组织在镇(街道)、村、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三级公示要形成照片档案资料备查,杜绝走形式。公示期间,要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示无异议,各镇(街道)于4月30日前将《2024年纳溪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实汇总表》(附件2)以文件形式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同时组织各村在四川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进行补贴面积申报。

(四)区级汇总上报。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各镇(街道)上报的补贴面积进行抽查核实、汇总,确定全区补贴面积,计算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报区政府审批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存档。

三、资金发放程序

经审核确定的全区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报区政府批准后,将分户计算结果返回镇(街道)制定补贴清册,并将户主姓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等信息在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局将资金转入“一卡通”相应的金融机构,区农业农村局通过“一卡通”平台将补贴资金一次性转入补贴农户“一卡通”账户,并及时反馈兑付情况。针对农户信息差错导致补贴资金不能兑付到户的,各镇(街道)核实后反馈回“一卡通”平台,相应的金融机构予以兑付。 

四、补贴数据上报及档案管理

(一)严格数据上报。各镇(街道)负责补贴数据审核确认、汇总、上报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根据镇(街道)上报的资料进行汇总上报,做到分户数据与安排拨付的补贴资金一致、与金融机构发放补贴的数据一致。区财政局按规定对上报的数据进行核查,在规定时限内确保补贴兑付率、资金兑付率、补贴到户率均达到100%。

(二)加强档案管理。各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农业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含登记表、汇总表、公示照片等,同时保存电子文档),对列入补贴的农户逐户登记,建档管理,做到补贴对象与耕地面积一一对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制定实施方案,组织补贴面积的申报登记、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确认和录入、监督检查及信访维稳等工作。

(二)广泛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顺利推进。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基层干部和农民充分了解中央改革政策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要通过召开院坝会等形式,主动向广大农户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对农户的疑问等及时解答,维护社会稳定。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细化农村矛盾化解和处置突发事情的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三)开展监督检查。纪委监委、审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度,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政策实施全程有监督。各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要以适当的方式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区级相关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对督查中发现或平时群众举报的不规范操作行为,要进行批评和及时纠正;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或违规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骗取、套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补贴对象,取消其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其他相关支农政策享受资格,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区农业农村局监督电话:0830- 4295115;区财政局监督电话:0830-4281120。


信息来源: 纳溪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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