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泸州市纳溪区区本级惠企政策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事项名称 | 政策 依据 | 政策 类别 | 发布 层级 | 执行 层级 | 受理部门(单位) | 办理部门(单位) | 申请 对象 | 兑现 方式 | 兑现时限 (工作日) | 有效期 | 备注 | ||
主项 | 情形项 | 主项 | 情形项 | |||||||||||
1 | 1 | 鼓励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
| 对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新纳入“规上”“限上”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入库当年销售额(主营业收入)达到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入库当年销售额达到或超过4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2 | 对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新纳入“规上”“限上”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入库当年销售额(主营业收入)达到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入库当年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3 | 对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新纳入“规上”“限上”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入库当年销售额(主营业收入)达到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入库当年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4 | 对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新纳入“规上”“限上”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入库当年销售额(主营业收入)达到纳入直接核算的多试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和搬运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企业入库当年主营业收入达到或超过4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5 | 对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新纳入“规上”“限上”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入库当年销售额(主营业收入)达到纳入直接核算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6 | 对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新纳入“规上”“限上”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入库当年销售额(主营业收入)达到纳入直接核算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等企业入库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2 | 7 | 支持企业“升规入统”
| 对“规下”“限下”企业经培育入库直接纳入核算的服务业“规上”企业、“限上”企业并履行统计义务的,当年给予2万元/户的统计平台建设补助。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8 | 对新纳入“规上”未直接纳入核算的服务业企业,当年给予企业1万元 /户的统计平台建设补助;对当年新登记注册入库直接纳入核算的“规上”“限上”企业并履行统计义务的,当年给予企业3万元 /户的统计平台建设补助。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9 | 支持对区内的电商直播企业升规入统,给予5万元/户的奖励。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3 | 10 | 鼓励企业上台阶
| 设立“限上”批发企业“上台阶奖”,对达到年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上年末统计数,下同)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0.5亿元台阶(绝对额增量,下同)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批发业销售额年均增速并履行统计义务的,给予企业1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过3万元扶持。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11 | 设立“限上”批发企业“上台阶奖”,对达到年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1亿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批发业销售额年均增速并履行统计义务的,给予企业1.5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过4万元扶持。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12 | 设立“限上”批发企业“上台阶奖”,对达到年销售额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3亿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批发业销售额年均增速并履行统计义务的,给予企业2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扶持。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13 | 设立“限上”批发企业“上台阶奖”,对达到年销售额20亿元(含)上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5亿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批发业销售额年均增速并履行统计义务的,给予企业5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扶持。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14 | 设立“限上”零售企业“上台阶奖”,对达到年零售额0.5亿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0.2亿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零售业零售额年均增速并履行统计义务的,给予企业1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过3万元扶持。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15 | 设立“限上”零售企业“上台阶奖”,对达到年零售额1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0.3亿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零售业零售额年均增速并履行统计义务的,给予企业1.5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4万元扶持。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16 | 设立“限上”零售企业“上台阶奖”,对达到年零售额3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0.5亿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零售业零售额年均增速并履行统计义务的,给予企业2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5万元扶持。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17 | 设立“限上”零售企业“上台阶奖”,对达到年零售额5亿元(含)以上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0.5亿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零售业零售额年均增速并履行统计义务的,给予企业5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10万元扶持。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18 | 设立“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上台阶奖”,对达到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200万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住宿业、餐饮业营业额年均增速并履行统计义务的,给予企业1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过3万元扶持。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300万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住宿业、餐饮业营业额年均增速并履行统计义务的的,给予企业2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19 | 设立纳入直接核算的“规上”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奖”,对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和搬运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入库标准2000万元),达到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1000万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同行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速并履行统计义务的,给予企业2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达到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1000万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同行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速并履行统计义务的,给予企业5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20 | 设立纳入直接核算的“规上”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奖”,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入库标准1000万元),达到年营业收入2000万(含)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1000万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同行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速并履行统计义务的,给予企业2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达到年营业收入4000万元(含)以上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1000万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同行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速并履行统计义务的,给予企业5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21 | 设立纳入直接核算的“规上”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奖”,对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入库标准500万元)。达到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500万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同行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速并履行统计义务的,给予企业2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达到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500万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同行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速的履行统计义务的,给予企业5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4 | 22 | 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 对纳入“规上”“限上”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直接核算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含工资统计核算单位)、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年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工资收入)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该行业年均增速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万元补助。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5 | 23 | 鼓励企业主辅分离
| 对主辅分离新剥离企业,以“规上”“限上”企业新纳入统计直接核算并履行统计义务的,按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入库当年销售额5000万(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入库当年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入库当年销售额3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8万元奖励。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24 | 对主辅分离新剥离企业,以“规上”“限上”企业新纳入统计直接核算并履行统计义务的,按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入库当年销售额0.5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入库当年销售额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入库当年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8万元奖励。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25 | 对主辅分离新剥离企业,以“规上”“限上”企业新纳入统计直接核算并履行统计义务的,按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入库当年销售额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入库当年销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8万元奖励。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26 | 对主辅分离新剥离企业,以“规上”“限上”企业新纳入统计直接核算并履行统计义务的,按纳入直接核算的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和搬运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企业,入库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含)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入库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4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8万元奖励。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27 | 对主辅分离新剥离企业,以“规上”“限上”企业新纳入统计直接核算并履行统计义务的,按纳入直接核算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等企业,入库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含)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入库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4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8万元奖励。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28 | 对主辅分离新剥离企业,以“规上”“限上”企业新纳入统计直接核算并履行统计义务的,按纳入直接核算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企业,入库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或超过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入库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一次性给予企业8万元奖励。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6 | 29 | 支持服务业招大引强
| 新引进总部企业(区域总部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全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行业100企业等品牌企业或重点企业入驻我区并注册为独立的服务业法人单位的,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给予支持。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30 | 支持市外企业在我区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纳入“规上”“限上”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达到年销售额达20亿元(含)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5亿元(含)以上的零售企业或电商网络零售额达5000万(含)以上的企业、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含)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31 | 支持市外企业在我区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纳入“规上”“限上”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达到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纳入直接核算上的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和搬运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入直接核算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含)以上的纳入直接核算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企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32 | 对经认定的新引进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纳入“规上”“限上”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自纳入统计当年起前3年,按当年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企业市场拓展扶持。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7 | 33 | 支持企业(商家)集中管理结算
| 鼓励企业(商家)自愿成立“统一收银、统一核算、统一报税”的公司,年销售额达5亿元以上的专业市场,纳入“限上”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当年给予组织单位10万元奖励。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34 | 鼓励企业(商家)自愿成立“统一收银、统一核算、统一报税”的公司,年销售额达10亿元以上的专业市场,纳入“限上”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当年给予组织单位20万元奖励。 |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150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纳溪区注册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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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对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奖补
| 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后补助支持;已建成的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经综合认定后,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补助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其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创新平台,给予5万元、2万元后补助支持;对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后补助支持。 | 《泸州市纳溪区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泸纳府发〔2022〕24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 | 符合条件企业 | 其他 | 次年对上一年进行奖补 | 2022年7月10日--2027年7月10日 | |
36 | 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后补助支持;已建成的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经综合认定后,分别给予8万元、2万元后补助支持。新获批的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8万元、2万元后补助支持;已建成的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综合认定后,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后补助支持。新获批的国家、省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后补助支持。 | 《泸州市纳溪区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泸纳府发〔2022〕24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 | 符合条件企业 | 其他 | 次年对上一年进行奖补 | 2022年7月10日--2027年7月10日 | |||
37 | 对新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8万元、2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成立的创新战略联盟,给予3万元后补助支持。 | 《泸州市纳溪区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泸纳府发〔2022〕24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 | 符合条件企业 | 其他 | 次年对上一年进行奖补 | 2022年7月10日--2027年7月10日 | |||
38 |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备案的国家、省瞪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后补助支持。 | 《泸州市纳溪区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泸纳府发〔2022〕24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 | 符合条件企业 | 其他 | 次年对上一年进行奖补 | 2022年7月10日--2027年7月10日 | |||
39 |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给予5万元的后补助支持。 | 《泸州市纳溪区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泸纳府发〔2022〕24号) | 奖补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 | 符合条件企业 | 其他 | 次年对上一年进行奖补 | 2022年7月10日--2027年7月10日 | |||
9 | 40 | 就业见习补贴 | 见习基地吸纳已办理失业登记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与见习生签订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协议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见习生每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费,按规定进行就业见习备案。 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 《泸州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泸市财〔2019〕146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3号) | 其他类 | 省级、 市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专窗 | 区就业局 |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快申快享 | 3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支付环节) | 2024.12.31 | |
10 | 41 |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脱贫劳动者,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我市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或脱贫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 《泸州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泸市财社〔2019〕146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21〕26号) | 其他类 | 省级、 市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专窗 | 区就业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 | 快申快享 | 3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支付环节) | 长期 | |
11 | 42 | 用人单位招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保补贴 | 小型微型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我市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或脱贫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执行。 | 《泸州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泸市财〔2019〕146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3号) | 其他类 | 省级、 市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专窗 | 区就业局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 | 快申快享 | 3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支付环节) | 长期 | |
12 | 43 |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 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且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贷款次数不超过3次。 |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金〔2023〕91号) | 其他类 | 省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专窗 | 区就业局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 快申快享 | 3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支付环节) | 长期 | |
13 | 44 | 职业培训补贴 | 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培训前,向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结束,经过鉴定或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可申报补贴。补贴标准为500--7000元。 |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 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16号)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泸州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财社〔2019〕146号)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在全市实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泸市人社办〔2019〕135号) | 其他类 | 省级、 市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专窗 | 区就业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其他 | 3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支付环节) | 长期 | |
14 | 45 |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企业奖补就业帮扶基地奖补 | 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吸纳脱贫人口10人以上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21〕26号 ) | 奖补类 | 省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专窗 | 区就业局 | 符合条件的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6个月内 | 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15 | 46 | 对建筑业企做优做强的奖补 | 获得国家级工法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泸市府办规〔2023〕1号) | 奖补类 | 市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专窗 | 区住建局 | 符合获得国家级工法的建筑业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 | 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
47 | 企业新建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奖补类 | 市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专窗 | 区住建局 | 符合企业新建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的建筑业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 | |||||
48 | 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100亿元级台阶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奖补类 | 市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专窗 | 区住建局 | 符合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100亿元级台阶的的建筑业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 | |||||
49 | 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50亿元级台阶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奖补类 | 市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专窗 | 区住建局 | 符合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50亿元级台阶的建筑业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 | |||||
50 | 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30亿元级台阶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奖补类 | 市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专窗 | 区住建局 | 符合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30亿元级台阶的建筑业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 | |||||
51 | 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20亿元级台阶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奖补类 | 市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专窗 | 区住建局 | 符合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20亿元级台阶的建筑业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 | |||||
52 | 积极培育光伏建筑一体化、隔震减震、输变电、建筑智能等“专精特新”企业,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增速达20%以上且超过1亿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奖补类 | 市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专窗 | 区住建局 | 符合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增速达20%以上且超过1亿元的建筑业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 | |||||
53 | 加快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对企业承建项目获得二星级绿色建筑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奖补类 | 市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专窗 | 区住建局 | 承建项目获得二星级绿色建筑的建筑业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 | |||||
16 | 54 |
支持企业转型发展的优惠政策
| 加快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对企业承建项目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泸市府办规〔2023〕1号) | 奖补类 | 市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专窗 | 区住建局 | 承建项目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的建筑业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 | 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
55 | 获得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奖补类 | 市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专窗 | 区住建局 | 获得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的建筑业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 | |||||
56 |
获得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奖补类 | 市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专窗 | 区住建局 | 获得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的建筑业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 | |||||
57 | 获得高装配率示范项目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奖补类 | 市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专窗 | 区住建局 | 获得高装配率示范项目的建筑业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 | |||||
17 | 58 | 对企业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优惠政策
| 对年度省外境外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境外营业收入外汇以等值人民币计算)的我市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泸市府办规〔2023〕1号) | 奖补类 | 市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专窗 | 区住建局 | 对年度省外境外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境外营业收入外汇以等值人民币计算)的我市建筑业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 | 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
59 | 对年度省外境外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境外营业收入外汇以等值人民币计算)的我市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奖补类 | 市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专窗 | 区住建局 | 对年度省外境外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境外营业收入外汇以等值人民币计算)的我市建筑业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 | |||||
60 | 对年度省外境外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境外营业收入外汇以等值人民币计算)的我市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奖补类 | 市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专窗 | 区住建局 | 对年度省外境外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境外营业收入外汇以等值人民币计算)的我市建筑业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 | |||||
18 | 61 | 对被认定为环保绩效水平先进的我市企业的奖补 | 在2024年、2025年(以两年正式评定文件日期为准),被认定为环保绩效水平先进的我市企业,即A级、B级、C级(非最低等级)及绩效引领性企业, A 级企业:第一档奖补300万元,第二档奖补250万元,第三档奖补200万元。 B ( B -)级企业:第一档奖补200万元,第二档奖补150万元,第三档奖补100万元。 C 级企业(非最低等级):第一档奖补60万元,第二档奖补40万元,第三档奖补20万元。 绩效引领性企业:第一档奖补60万元,第二档奖补40万元,第三档次奖补20万元,其中水泥制品企业奖补金额为10万元。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大气污染治理资金奖补方案》的通知(泸市环发〔2023〕12号) | 奖补类 | 市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专窗 | 区生态环境局 | 2024年、2025年(以两年正式评定文件日期为准),被认定为环保绩效水平先进的我市企业,即A级、B级、C级(非最低等级)及绩效引领性企业 | 其他 | 主管部门认定评级后,每年分两批次进行奖补。第一批次时段为6月左右,第二批次时段为12月左右 | 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 |
19 | 62 | 对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 | 对经依法设立、符合《养老员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54项基础指标且正在运营的民办非盈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年不低于400元的标准补助,市财政按50%的比例补助各区,其余补贴由各县(区)自筹解决。 | 《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泸市民发〔2018〕158号) | 奖补类 | 市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民政局 | 经依法设立、符合《养老员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54项基础指标且正在运营的民办非盈利性养老机构 | 快申 快享 | 6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20 | 63 | 对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补助 | 经我市各级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市财政对各县(区)民办养老机构实际投入使用床位数保费金额的50%进行补助,每张床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元,所需资金在市本级留存福彩公益金中安排。 | 《泸州市民政局 泸州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泸市民发〔2018〕159号) | 奖补类 | 市级 |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民政局 | 经我市各级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 | 快申 快享 | 6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21 | 64 | 对企业上市挂牌的补助 | 对纳入泸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10 万元。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泸市府规〔2022〕1号) | 奖补类 | 市级 | 市级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市财政局、区财政局 | 纳入泸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6个月内 | 有效期至2025年3月11日 | 兑现方式:奖补资金由企业所在区现行兑付,再由市与区按照现行财政收入分担比例进行分担。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补助”原则执行。县级企业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
22 | 65 | 对企业上市挂牌的补助 | 对在境内交易所(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按阶段予以资金补助,累计补助金额500万元。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泸市府规〔2022〕1号) | 奖补类 | 市级 | 市级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市财政局、区财政局 | 在境内交易所(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6个月内 | ||
23 | 66 | 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补助 | 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按阶段予以资金补助,累计补助金额150万元。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泸市府规〔2022〕1号) | 奖补类 | 市级 | 市级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市财政局、区财政局 | 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6个月内 | 有效期至2025年3月11日 | 兑现方式:奖补资金由企业所在区现行兑付,再由市与区按照现行财政收入分担比例进行分担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补助”原则执行。县级企业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
24 | 67 | 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按阶段予以资金补助,累计补助金额180万元。 | 奖补类 | 市级 | 市级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市财政局、区财政局 | 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6个月内 | ||||
25 | 68 | 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补助 | 对纳入泸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3万元。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泸市府规〔2022〕1号) | 奖补类 | 市级 | 市级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市财政局、区财政局 | 纳入泸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6个月内 | 有效期至2025年3月11日 | 兑现方式:奖补资金由企业所在区现行兑付,再由市与区按照现行财政收入分担比例进行分担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补助”原则执行。县级企业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
26 | 69 | 对开展资本运作企业的补助 | 对通过配股、增发新股等方式实施股权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按不超过募集资金规模 0.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上市公司年度再融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泸市府规〔2022〕1号) | 奖补类 | 市级 | 市级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 专窗 | 市财政局、区财政局 | 通过配股、增发新股等方式实施股权再融资的上市公司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6个月内 | 有效期至2025年3月11日
| 兑现方式:奖补资金由企业所在区现行兑付,再由市与区按照现行财政收入分担比例进行分担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补助”原则执行。县级企业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
27 | 70 | 对在新三板挂牌实施再融资的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 0.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 奖补类 | 市级 | 市级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市财政局、区财政局 | 在新三板挂牌实施再融资的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6个月内 | ||||
28 | 71 | 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融资的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 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 奖补类 | 市级 | 市级 、区级 | 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市财政局、区财政局 | 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融资的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6个月内 |